北京办理免3C认证需要哪些资料/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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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2003年8月1日起国家对涉及人身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商品,若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中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二、可申请办理《免办证明》的几种特殊情况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款条件的,可向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提出办理《免办证明》,申办要求如下:
《免办证明》网上申办请点击:CCC免办管理系统。
免办条款 |
具体要求 |
申请人资格* |
需提交材料 |
核销 |
条款1: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1.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 2.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 3.进口产品数量一般应控制在每个型号数量不多于5个**小单位且每个型号总金额小于5000美元的产品范围内,并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
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有生产、研究、测试此类商品的经营范围)。 |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 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提供实物照片; 4.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5.说明科研测试后产品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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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2: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1.该款指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进口的**终成品的零部件。 2.生产线所在地必须在浙江局辖区境内。 |
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 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 引进生产线时的有关证明,如合同、报关单、机电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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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3: 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
1.这些零部件/产品进口数量一般应控制在每个型号数量少于20个**小单位且每个型号总金额小于5000美元范围内。 2.本款也适用于少量在用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
1、申请人应为维修单位或**终用户。 2、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申请人应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 |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 《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需维修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维修单位必须有维修此类商品的经营范围但不含销售;如为经销单位必须有维修和经销此类商品的经营范围; 5.申请人是经销单位时,提供与用户签署的维修合同或维修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申请人是**终用户时,提供需维修产品的证明(如原产品invoice、维修合同等),以及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7.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产品应提供当时出口时的有关单证(如出口报关单、维修合同、invoice、提单等)。 |
*外贸和进出口商等不能作为申请人
免办条款 |
具体要求 |
申请人资格* |
需提交材料 |
核销 |
条款4: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
适用于单独进口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 |
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 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成套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 4.成套设备报检单、生产线明细清单、流程图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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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5: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进口产品数量一般应控制在10个**小单位以内,并不得改变产品的用途。 |
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 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商品明细、序列号、展示具体地点、展示时间(原则不超过半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承诺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
展示后出口的,则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 |
条款6: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进口产品数量一般应控制在10个**小单位以内。 |
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展览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展览的公司)。 |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 提供办理暂时进口的证明(如海关《暂时进口货物审批表》); 4.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
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 |
条款7: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商品明细、出口期限、加工地点,承诺货物全部用于出口,出口后两周内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4.提供成品出口合同、成品配料表、组装图等复印件。 |
成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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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8: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
1.办理人员介绍信; 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电子帐册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打印件; 4.提供月度进货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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